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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6 15:36 来源: 作者:astxqzwgk 点击:

    关于铁西区秀艳建材商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铁西区秀艳建材商店,注册号:210303600270034;市场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辖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华市场监督管理所;经营场所:辽宁省鞍山市建筑装饰材料综合批发市场三区1栋9号;联系电话:1884229****1;经营者:孙波;经营者证件号码:21031119820120****;经营(业务)范围:管件零售;成立日期:2015年9月25日。 

    2019年5月17日,投诉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代表,来我局投诉铁西区秀艳建材商店销售侵犯“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定投诉内容基本属实后,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5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7日,我局到当事人的商店检查,日丰员工作为协助检查人员对现场商品进行了细致鉴别,共发现1022件管件为涉嫌侵权的商品(以下简称“查获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或说明其合法进货来源。经投诉代表现场鉴别,查获商品并非注册商标“日丰”的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商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查获商品予以扣押。

    经查,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日丰”商标(注册号:952166、1188914、8008960,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项目包括:“非金属排泄管,非金属式塑料排气阱,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沟渠管道,非金属地下水水管”、“钢管,金属管,金属水管,金属排泄管,各种金属管道,管道金属接头,金属接头,金属管道弯头,中心加热装置导管和管道,中心加热设备的金属输水管,金属套管,金属管子套管,排水沟金属管道,金属排水管(阀),加热中心设备金属管,通风或空调装置金属管,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金属管夹”、“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供水或供煤气的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加热泵,龙头防溅喷嘴,压力水箱,水暖装置,水分配设备,自动浇水装置,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地漏,浴室装置,澡盆,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淋浴隔间,卫生器械和设备,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抽水马桶,浴霸,饮水机,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洗手盆(卫生间用)”等。查获商品自身的商标用字与涉案商标文字几无差别,即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查获商品的使用项目与涉案商标相符,即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

    商标权利人经过技术鉴定,向我局提供了鉴定书,鉴定书显示,查获商品并非商标权利人生产,亦非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

    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陈述,查获商品的同批次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全部是2019年年初从外地某供货单位处购入。之前该供货单位的推销员到店发放名片,商店按照名片电话联系对方订货,通过货站送货,货款以现金方式付给货站,再由货站转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未向商店出具货款收据、进货发票,商店也未与供货单位签订进货合同。现有的部分供货清单也没有显示供货单位的准确名头和合法签章,无法进一步追查。名片已经遗失,联系电话已经无法打通。货站的货单也已经遗失。商店销售时未向购买者出具货款收据、销售发票。现有的部分销售清单没有显示购买者的准确名头和合法签章,无法进一步追查。商店经营查获商品的相关进销货账簿已经遗失。我局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与查获商品有关的其他进销货证据。

    受委托人通过对现有的部分供货清单、销售清单的回忆整理,得出了涉案商品相关的进销货数据,具体如下:

    等径弯头(型号:F12-L20×20白)进货数量900个,进货单价1.15元,进货金额1035元;双联内牙弯(型号:F12-L20×1/2F(双)白)进货数量20个,进货单价23.5元,进货金额470元;球阀(型号:20白)进货数量24个,进货单价55元,进货金额1320元;内牙弯头(型号:F12-L20×1/2F白)进货数量350个,进货单价11.2元,进货金额3920元。合计进货数量1294个,进货金额6745元。

    至今,等径弯头销售数量130个,销售单价1.3元,销售金额169元;双联内牙弯销售数量12个,销售单价28元,销售金额336元;球阀销售数量23个,销售单价68元,销售金额1564元;内牙弯头销售数量107个,销售单价13.8元,销售金额1476.6元。合计销售数量272个,销售金额3545.6元。

    此外,等径弯头库存数量770个,库存金额1001元;双联内牙弯库存数量8个,库存金额224元;球阀库存数量1个,库存金额68元;内牙弯头库存数量243个,库存金额3353.4元。合计库存数量1022个,库存金额4646.4元。库存部分已经全部扣押。

    计算显示,等径弯头经营额1170元;双联内牙弯经营额560元;球阀经营额1632元;内牙弯头经营额4830元。涉案商品合计经营额819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1、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投诉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方的身份信息;

    2、商标注册证及配套证明复印件,证明投诉人为商标权利人,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投诉方的身份信息;

    4、当事人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信息;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事实经过;

    6、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7、鉴定书,证明涉案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

    8、涉案商品照片,证明涉案商品的实际外观;

    9、涉案商品的部分供货清单、销售清单、进销货数据统计表,证明涉案商品的经营额。

    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鞍西市场监管消告字﹝2019﹞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鞍西市场监管消听字﹝201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的处理。

    我局现已查清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按照该价格计算,涉案商品合计经营额81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涉案商品合计经营额8192元即为当事人全部违法经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额度应在“二十五万元以下”。

    参照《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三万,非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

    2、处违法经营额三倍即24576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鞍山市铁西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70402202926403715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市铁西区道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