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鞍钢民企冶金新材料总厂耐火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2月 20日—2020年2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批复
鞍西环审字〔2020〕01号
关于鞍钢民企冶金新材料总厂耐火材料生产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鞍钢民企冶金新材料总厂:
你单位报送的《鞍钢民企冶金新材料总厂耐火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制较规范,评价因子及标准适当,工程分析较清楚,污染防治措施有参考价值,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报告表》经补充、修改及审批后,可作为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鞍山市铁西经济开发区永康街9号,租用鞍钢附属企业公司二炼钢冶金加工厂部分生产产房及部分办公用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2805m2,厂房建筑面积2695m2,新建1条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线,1条刚玉砖生产线。设计年产不定型耐火材料1200吨、刚玉砖2400吨。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5.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7.7%。
三、依据《报告表》结论及建议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报局建设项目审查会审定,认为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切实落实项目设计及环评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污染源可实现达标排放,固废得到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应严格环保设施的监控与管理,加强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采取合理有效的物料的储存、装卸及运输方式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项目物料入料仓、混料机下料包装过程中,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中“表3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3、项目燃生物质热风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污染设施处理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要求。
4、项目干燥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净化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标准要求。
5、项目排放的废水中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6、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生产车间地坪、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7、加强主要噪声源控制,优选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分别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8、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暂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具有这些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登记、运输、存储、处置等管理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9、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如需冬季取暖则应采取集中供热或其他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锅炉。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鞍山市铁西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