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鞍山奇发电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陶瓷电容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2月 20日—2020年2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批复
鞍西环审字〔2020〕04号
关于鞍山奇发电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陶瓷电容芯片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鞍山奇发电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鞍山奇发电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陶瓷电容芯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工程概况和环境现状介绍清楚,工程分析较清晰,环保措施与建议等具有一定针对性,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报告表》经认真补充、修改和审批后,可作为工程整改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77号,厂区占地面积6613.33m2,建筑面积16000m2。建有压制烧成车间、超高压车间、研磨车间、瓷粉制备车间、办公室、仓库等,年生产陶瓷电容芯片2.46亿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18.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3%。
三、依据《报告表》结论及建议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报局建设项目审查会审定,认为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切实落实项目环评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污染源可实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应对生产工艺中产尘设备配备降尘设施,烧结工序须设置有机废气吸附装置,加强维护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规定要求。
2、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项目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应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6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相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产生的磨边、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项目电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中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相关标准要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4、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池体、化粪池、生产区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5、加强主要噪声源控制,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分别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6、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暂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具有这些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登记、运输、存储、处置等管理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鞍山市铁西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辽宁大奥环评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