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铁西区司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鞍山市铁西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法治建委办)设在区司法局,接受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法治建委办日常事务及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鞍山市铁西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及省、市、区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区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区政府的区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区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区政府组织起草的区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有关区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辅助做好全区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九)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装备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 指导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推进街道司法所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