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铁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鞍山市铁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容环境卫生、房产、城市园林绿化、公共事业、建筑市场和施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运出租汽车、民政殡葬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在城区和农村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
(三)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