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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关于《鞍山市北极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冷饮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0-06-05 11:26 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鞍山市北极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冷饮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批复      

    鞍西环审字〔2020〕19号

     

    关于鞍山市北极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冷饮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鞍山市北极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鞍山市北极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冷饮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工程分析基本清晰,从环保角度分析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报告表》经补充、修改及审批后,可作为项目整改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创业街164号,租赁鞍山市万安电器有限公司办公楼北楼一楼厂房(一层),占地面积900m2,总建筑面积900m2,将厂房间隔成办公楼、库房、脱包间、加热均质间、投料间、成型间、外包材库、包装间、冷库、实验室等区域并在厂房北侧建有燃油锅炉房(内设0.3t/h燃油蒸汽锅炉)和A/O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等配套设施。项目年工作150天,每天工作8小时,年生产北极雪糕1500000支(135t/a),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8.33%。 

    三、依据《报告表》结论及建议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报局建设项目审查会审定,认为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基本可行。

    1、项目燃油蒸汽锅炉采用的能源必须达到国家清洁能源标准要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油锅炉限值要求。

    2、严格控制项目拆包投料工序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加强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控与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排放的发生。项目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标准要求,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4、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项目生产车间、污水处理池体、燃料罐区、固废暂存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冷库、排水管网、事故池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符合相关防渗要求。

    5、项目应优选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布局,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加强保养,保持设备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噪声较高的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及密闭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排放标准要求。

    6、项目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制冷剂。实验室化学试剂的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项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暂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具有这些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登记、运输、存储、处置等管理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8、项目营运期必须加强危险物质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自身环境监督管理计划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要求备案,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9、建设单位如需冬季取暖则应采取集中供热或其它清洁能源。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

                               (鞍山市铁西区环境保护局代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辽宁蓝源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                  2020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