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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主要职责
    时间:2022-09-01 09:39 来源: 作者: 点击: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和省市区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草案,研究全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济预算。

    (四)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相关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资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全区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财会人员教育培训。

    (十二)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十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四)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五)受区政府委托,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

    (十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八)受区政府委托,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九)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国有资产流失稽查工作。

    (二十)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出租、出借审批备案工作。

    (二十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将安全生产部门及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奖励挂钩。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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