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为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为生产服务、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冷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烘干晾晒、取暖、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禽舍及运动场、饲料配制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消洗转运、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分拣包装、冷藏存储、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检验检疫、疫病防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农资农机具存放、水利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用地。
(四)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类别。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畜禽废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场所用地;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场所,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二、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1.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
各类新建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制地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2.根据《鞍山市辽、浑、太干支流及其支流畜禽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的要求,河道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生产设施面积超过2亩的棚室,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多栋温室、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的,看护房面积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2栋共用一个看护房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食用菌辅助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40亩。此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等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种植面积1000亩(含)以内的,控制在生产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在1000-5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在5000-10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30%。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一)三方协议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应与流转方及村委会(村集体)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
(二)四联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在村委会(村集体)将用地协议初步审核同意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街道办事处在备案前应向区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
区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要求,符合备案程序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应于每季度末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备案材料,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三)对于未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根据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为时点,2020年7月3日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遵从我区城乡结合部实际情况,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根据《铁西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补充备案,在本办法实施日起6个月内及时整改,按规定流程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村委会(村集体)需对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提交的用地协议各项材料进行备案审查,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核实。
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报送区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村庄)建设规划、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对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违法占用耕地和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种植、养殖设施和水产养殖设施是否符合禁养区标准、宅基地审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事项备案。
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和土地复垦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