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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6-15 13:34 来源: 作者: 点击: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鞍西政复决【2021】4

     

    申请人:鞍山***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收回****的决定书》(鞍西发收回字【2020】1号),于2021年1月8日向鞍山市铁西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鞍山市铁西区政府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称:中央财政扶植我公司建设“****”给予的预算内投资305万元资金支持,虽然我公司由于特殊原因没能按计划完成此项目建设,但会随主体项目的建设逐渐推进完成,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是暂时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帮助企业扶危济困,而不是不近人情的简单处理,请求撤销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决定书。其认为项目进展,平台软件采用云服务器已可在线运行;**超市为**智慧采购平台线下体验店,项目曾于2018年10月试营业至2020年1月,受新冠疫情影响,线下实体店未能再开门营业。

    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关于收回**的决定书》(鞍西发收回字【2020】1号)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律师证、身份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按照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1]1号)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辽宁**公司申请复议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申请。辽宁**公司与鞍山**中心有限公司是分别独立的法人单位,《决定书》相对人仅是鞍山**有限公司,与辽宁**有限公司并不具相对性。辽宁**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没有法律意义。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使用管理具有主体、项目特定性,专用于特定项目,305万元中央预算投资并非扶危济困资金。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辽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决定书》依法收回305万元中央预算投资有事实法规依据。复议申请中,申请人鞍山**中心有限公司自认没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却没有说明具体原因,也没有说明未如期提供监督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材料的具体原因。复议申请对涉及305万元中央预算投资的具体使用情况、应提交的上述材料仍采取避而不谈的方式,违反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付的照片并不能代替法规文件要求提交的材料,佐证申请人没有按申请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履行义务,没有按规定使用中央预算资金,违反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鞍发改发【2018】52号《关于转发鞍山市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相关规定。答复人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对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定,作出收回305万元的决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决定书》,维护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法使用。

    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一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9年2月28日鞍西委办发【2019】7号《中共铁西区委办公室 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第23条、鞍发改发【2018】52号《关于转发鞍山市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及附件;3、 鞍山**工***中心有限公司《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申报材料》、2017年10月15日《项目真实性承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2017年10月18日《关于<鞍山**工业品智慧采购平台>项目备案证明》鞍西发改备(2017)14号、《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4、 行政处理案件集体审议记录;5、鞍西发收回字【2020】1号《关于收回鞍山**工业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鞍山**智慧采购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决定书》、送达回证;6、被申请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鞍山**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申报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即鞍山万贯工业品智慧采购平台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新建集产品展示与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工业品智慧云采购系统、查验查测、仓储物流于一体的多功能配套服务平台,总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新建1栋博览中心、2栋仓储物流中心;购置软件硬件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拟开工年份为2017年,拟建成年份为2018年。经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鞍发改发【2018】52号)《关于转发鞍山市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中央预算投资305万元,该中央预算投资款经鞍山市财政局、铁西区财政局、鞍山市铁西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于2018年拨付申请人。但申请人未在通知附件拟建成年份2019年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也未定期报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鞍山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时,合并鞍山市铁西区商务局、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为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系鞍山市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因申请人未在拟建成年份2019年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也未定期报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关于收回鞍山**中心有限公司鞍山**智慧采购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决定书》(鞍西发收回字【2020】1号)。决定书针对申请人“鞍山**智慧采购平台”项目,因未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未能定期提供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等情况,违反了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关于转发鞍山市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鞍发改发【2018】52号)相关规定,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对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鞍山万贯工业品智慧采购平台”项目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305万元,依法对直接负责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另查,申请人辽宁**有限公司,并非“鞍山**智慧采购平台”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鞍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鞍山**中心有限公司,申请申报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即鞍山万贯工业品智慧采购平台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新建集产品展示与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工业品智慧云采购系统、查验查测、仓储物流于一体的多功能配套服务平台,应按《关于转发鞍山市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鞍发改发【2018】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计划,定期报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但申请人没有履行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相应义务,被申请人作为日常监管部门,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对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作出《关于收回鞍山***中心有限公司鞍山**智慧采购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决定书》(鞍西发收回字【2020】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申请人鞍山**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申请人辽宁**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因其并非决定书行政行为相对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件》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收回鞍山**中心有限公司鞍山万贯工业品智慧采购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决定书》(鞍西发收回字【2020】1号)。

    二、驳回申请人辽宁**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鞍山市千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