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 重点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202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6-15 13:52 来源: 作者: 点击: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鞍西政行复决[2022]1号

     

    申请人:胡**

    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6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及其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1年11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 202111月2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

    本人胡**之父胡**于1996年在单位福利分房的时候就拥有现被强行拆除的8x7=56平方的房屋,房屋并非后来加盖,后我母亲找到千山区批下临时土地使用证至今。房屋内有卧室、杂物房及走廊等部分组成。

    2021年10月8日,鞍山市铁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辽鞍西综执限改字(永发)第0029号),通知要求胡**于2021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2021年10月13日,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铁西区执法中心永发大队联合发布通告,根据《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第四十一条和五十三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2021年10月26日,铁西区执法中心永发大队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同时导致室内物品损毁。

    申请人认为该《通知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通知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人胡**之父胡**于1996年在单位福利分房的时候,所分一楼房屋本身就带有现被强行拆除的8x7=56平方的房屋,房屋并非我们家后来加盖,后我母亲找到千山区批下临时土地使用证至今。房屋内有卧室、杂物房及走廊等部分组成。

    在全民公有制经济制度下,国发[1978]22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1980城发房字20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以及1979年城市住宅建设会议、1980年3月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等均明确了80年代城市住房紧张的时代背景,并从国家政策层面鼓励私人因地制宜在旧基上翻建、改建、扩建,利用厅堂、走道隔间建房,平房加层、扩建等,以公建民建相结合、两条腿走路的办法解决国家至少需要十年才能解决的住房紧张问题。

    我们家所分房屋扩建的部分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的产物,当时的情形,家庭人口增加、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所建房屋位于房产证证载院落面积内,房屋用途为生活附属用房,是符合当时鼓励个人自建解决住房面积紧张的国家政策的,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也是有社会贡献价值的,因此,今时今日宜肯定这类行为的合法性,方能符合社会公德和公理,方能显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体现公平正义。再者,从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而言,建房行为是基于当时政府的不干涉、政府相关部门的允许--如果当时强调规划行政审批,未经审批绝对禁止建设,政府部门更有责任及时制止、及时遏制群众普遍的自建行为。正是由于当时的政府部门并未将自建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公众才对自建行为的合法性、财产的安全性产生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选择是否作出必要、合理的自建行为。

    2021年10月8日,鞍山市铁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辽鞍西综执限改字(永发)第0029号),通知要求胡**于2021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2021年10月13日,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铁西区执法中心永发大队联合发布通告,根据《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第四十一条和五十三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2021年10月26日,铁西区执法中心永发大队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同时导致室内物品损毁。《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涉案房屋的违建认定处置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本案中城管部门却是直接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涉案《通知书》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因为该《通知书》内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涉案《通知书》是在实施前没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没有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等,严重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权利。因此,该《通知书》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避免诉累。

    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2鞍山市铁西区用法街道办事处通告一份(复印件);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复印件);4、临时土地使用证一份(复印件);5、照片10张(复印件)。

    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

    针对复议申请人胡**于2021年11月16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1]3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由于鞍山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办事处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进行全面改造。首先改造工作需要拆除违章建筑,然后栽种绿化,坪铺路面。永发综合执法队配合永发办事处对辖区内违章搭建进行了排查统计,包括*街*栋*号复议人胡**家*街附近共有14处需要拆除的搭建。并且在2021年10月初,永发街道办事处12345投诉平台也接到群众投诉千山区(现划转至铁西区行政区域内管理)西宁街12栋18号存在违章建筑。永发街道办事处将该投诉问题转交于永发综合执法队,永发综合执法队对该问题进行调查。

    千山区(现划转至铁西区行政区域内管理)*街*栋*号南侧确实存在突出于主楼体外砖混建筑。通过对千山区(现划转至铁西区行政区域内管理)*街*栋*号房主胡**的调查,胡**提供了1996年12月1日千山区政府开具的《临时土地使用证》(鞍土(96)临字NO.0045539)。使用期限是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1日,面积为16平方米。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证明胡**使用该处已经超期23年。

    故此,永发综合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66条,给予当事人胡**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给予当事人自行改正的时间。

    在规定的期限内胡**没有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所以,永发办事处与永发综合执法队联合送达了《通知》。依据《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第二款(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规定,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西宁街12栋18号南侧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我单位依法拆除违章搭建既是依法履职,也是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护航,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是党心工程、是民心工程、是惠群众的大好事,作为鞍山市的每一名市民我们都要无条件的支持。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材料时一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一份3行政处罚案件案情调查报告一份4、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一份;5、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6、辽宁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指引(1358工作法)一份;7、鞍山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老旧小区改造有关政策宣传的通知;8、临时土地使用证一份(复印件)。

    本案经审理查明: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辽宁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指引(1358工作法)》,1是一项总体要求,3是三个改造阶段,5是五个工作机制,8是八项重点任务。其中,五个工作机制中建立党建引领的小区治理机制要求发挥街道社区的主导作用,八项重点任务中公共设施改造要求拆除违法建设。

    本案案涉建筑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街**南侧。在被申请人立案后,申请人提供了临时土地使用证户名胡连右,面积16平方米,使用期限自1996年12月1日至1998年12月1日。因该建筑使用期限已超期,申请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建筑的合法性,且从照片中不难看出该建筑为凸出于主楼体外砖混建筑。故申请人称该建筑并非违建缺乏事实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职权。案涉被拆除建筑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故关于被拆除建筑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胡**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及赔偿的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