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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6-15 14:22 来源: 作者: 点击: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鞍西政复决【2021】1号

     

    申请人:辽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鞍西人社工认字【2020】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0年11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 2020112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没有依法查明事实及认真核实有关证据,导致该工伤认定决定不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白**发生事故系其违章操作造成,且有故意摔伤的嫌疑。作为镗床操作工在其岗位已连续工作了九年,无论对机械设备还是操作的环境地域白*均应该无比熟悉,尤其在吊装机件的过程中,擅自登上镗床,其本身就是违反操作规程,在踩踏的过程中连续上下两次,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车间监控可以看出,第一次从镗床下来,正常观察并正常踩踏(详见监控第三分零四秒),第二次在正常观望脚下的同时明显有故意踩空跌落的嫌疑(详见监控第三分零八秒),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其有故意摔伤的嫌疑。事故发生后,白*拒绝治疗,其手腕骨折到底是什么原因所致,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根本没有予以查明,而且也导致其损伤程度无法确定,同时也不能排除其在家休养期间加重或者故意损伤的可能性。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白*不构成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缺乏合法性及客观性。恳请复议机关查明真实情况,公正作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鞍西人社工认字【2020】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供了一份证据材料:1光盘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20年3月30日12时56分,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于2020年8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书自述如下:见申请书。我局经审查立案受理后,向辽宁**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经我局调查核实:白*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法》。白*于2020年3月30日12时58分左右在公司车间镗床工作,挂钩时不慎踩空,摔倒地面上,本能用手撑地,造成左腕骨折。二、本案争议的问题。该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撤销鞍西人社工认字【2020】88号工伤认定书。认为白*是违规操作,故意摔伤。我局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现场视频录像,可以证明白*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踩空,意外摔倒。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视频中白*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自残行为。因此,辽宁**有限公司职工白*于2020年3月30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我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鞍西人社工认字[2020]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为此,请求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查清事实,予以维持我局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材料时一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2、鞍山市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手册、鞍山市第*医院DR检查报告单;3、劳动合同;4、送达回证两份;5、视频一份。

    本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员工白*于2020年3月30日,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申请人认定其受伤情形为工伤,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白*故意摔伤,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具有管理辖区内劳动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鞍西人社工认字(2020)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误。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西人社工认字【2020】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