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妍代表:
您提出的《合理治理楼顶屋顶标志牌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楼顶屋顶标志牌匾设置的问题,《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等处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和标语等宣传物品。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我区综合执法中心严格依法执法并设立了举报电话:8565765对执法行为进行督查,检查,接受群众对有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2021年以来根据《关于清理拆除相关户外广告的通知》的要求,对全区不符合规定的楼顶户外广告(镂空广告)和擎天柱进行统计。分两批进行普查,经查:全区共有楼顶户外广告(镂空广告)和擎天柱共88处,其中第一批61处,第二批27处。
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区综合执法中心派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到市住建局执法监督科对楼顶户外广告(镂空广告)和擎天柱进行再次确认。经市住建局执法监督科确认:88处中共有9处不需要拆除。现剩余的79处中已经拆除26处(25处牌匾、1处擎天柱)。拆除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