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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2-06 14:41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持续推动国家、省、市一揽子惠企政策落地落实,继续做好已有助企纾困政策执行,真心实意、全力以赴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促发展,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发放惠民消费券。2023年,联合银联、各大银行、平台企业,在汽车、家电、百货、旅游、餐饮等重点领域发放1200万元消费券,组织开展配套促销活动,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开展新春消费节活动。2023年一季度,以春节、元宵节等节日为重点,推出年货大集、餐饮、家电、汽车、电商等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主题活动,鼓励各商贸企业开展主题营销活动,有效拉动消费快速增长。(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2023年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400万元,筹办四季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旅行业恢复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全额暂退保证金或暂缓交纳,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部门:市文旅广电局)

    五、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实施“卖旧买新”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降低契税适用税率,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七、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4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4个月租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八、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

    十、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四项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数字化改造、节能改造和环保改造,对纳入市级“四改”项目库的上一年度竣工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2023年,对省科技厅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省科技厅备案的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鼓励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对建立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后补助的形式对鞍山市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创客)在科研创新过程中利用平台仪器发生的检验、检测的费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优化企业信用服务。2023年6月30日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一般失信行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暂时不纳入信用记录,给予企业“信用保护缓冲期”。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实行“T+0”初审机制。对仅存在一般行政处罚并已完全履行处罚义务,但尚处于公示期内的企业,可视同信用修复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现行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兼得。各条款由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