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 号)精神,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办函〔2021〕90号)《鞍山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鞍教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铁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来鞍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鞍山地区以外的来鞍人员适龄子女,不含鞍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
鞍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入学方式按鞍山市教育局相关招生报名方式办理。
完善招生入学政策,优化简化入学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来鞍人员适龄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至九年级。
(三)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相应条件,可在“鞍山市租住地就近的公办中、小学报名申请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
第三条 保障性入学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我区统筹安排小学一年级至九年级公办学位。
1、落实“两为主、两纳入”政策,积极安排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确保“应入尽入”。
2、在鞍山地区有合法稳定居住所,并在鞍山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来鞍人员的随迁子女(如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鞍山市内房产,向房产所在区申请入学)。
根据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结婚证。
3、现居鞍山市区但父母双方名下无房产,租住房屋生活的。
请根据报名要求上交有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结婚证。
(2)居住地对应的相关派出所提供的暂时居住证明。
(3)租房暂时居住的:需要提供租房的相关合同(原件)。
4、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5、分班在纪检、家长代表、人大代表等监督下采取电脑随机阳光分班。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铁西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条 本细则由鞍山市铁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