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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降低经营成本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时间:2023-09-07 08:37 来源: 作者: 点击:

    《鞍山市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实施细则》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持续深化水电气办理审批改革,不断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水电气报装“综合窗口”服务,对项目单位非关键性材料提供不全的申报事项实行“容缺办、承诺办”。加快推动水电气等各相关业务系统与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水电气暖综合报装“一网通办”“联合报装”服务能力,持续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指导供水供气供电企业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是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4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4个月租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

    四是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鼓励引导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六是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七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八是优化企业信用服务。2023年6月30日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一般失信行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暂时不纳入信用记录,给予企业“信用保护缓冲期”。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实行“T+0”初审机制。对仅存在一般行政处罚并已完全履行处罚义务,但尚处于公示期内的企业,可视同信用修复完成。

    截至目前,已享受供水“欠费不停供”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527户,缓缴水费金额9.389万元。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125.03万元。截至3月底,对立山区深沟寺消防站项目等5个项目共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347.5万元,目前政策已经执行结束。为13家企业和1家个体工商户减免检测费用23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