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西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西政办发[2021]6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05-14

效力状态:有效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西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铁西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铁西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西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依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为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为生产服务、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冷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烘干晾晒、取暖、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禽舍及运动场、饲料配制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消洗转运、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分拣包装、冷藏存储、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检验检疫、疫病防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农资农机具存放、水利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用地。

    (四)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类别。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畜禽废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场所用地;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场所,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二、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1.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

各类新建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制地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2.根据《鞍山市辽、浑、太干支流及其支流畜禽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的要求,河道岸线外围30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生产设施面积超过2亩的棚室,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多栋温室、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的,看护房面积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2栋共用一个看护房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食用菌辅助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40亩。此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等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种植面积1000亩(含)以内的,控制在生产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在1000-5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在5000-10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30%。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生产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一)三方协议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应与流转方及村委会(村集体)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

(二)四联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在村委会(村集体)将用地协议初步审核同意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街道办事处在备案前应向区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

区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要求,符合备案程序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应于每季度末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备案材料,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三)对于未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根据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为时点,2020年7月3日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遵从我区城乡结合部实际情况,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根据《铁西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补充备案,在本办法实施日起6个月内及时整改,按规定流程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村委会(村集体)需对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提交的用地协议各项材料进行备案审查,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核实。

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报送区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村庄)建设规划、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对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违法占用耕地和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种植、养殖设施和水产养殖设施是否符合禁养区标准、宅基地审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事项备案。

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和土地复垦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设施农用地备案需提供材料(告知单)

 

1.土地流转协议及三方用地协议。

2.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则额外提供)。

3.图件: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及村委会公示照片,在平面图上标注拐点坐标、拟建设施分项面积,村委会签署意见;土地流转范围的局部土地利用现状。

 

相关说明:

 

1.平面布置图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2.未经备案先行动工建设的,需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供违法用地查处意见。(查处意见中注明违法事实并加盖公章)

3.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勘,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备案上报所需材料一式两份,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铁西设施农备〔2021〕第    号

经营者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用途
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国有其中耕地:  亩
集体其中耕地:  亩
合计使用土地     亩
用地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
国有


集体


备案有效期限:起始     年   月   日 截止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经初审,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经营者已与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未动工建设。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同意上报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意见经初审,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经营者已与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未动工建设。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同意上报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意见经核实,该设施农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定,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备案意见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农业部门和申请人各一份。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示意图

 

注:本表一式五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农业部门和申请人各一份。

三方用地协议书

(设施农用地)

甲方(村委会):

乙方(经营者):

丙方(承包方):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书。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设施农用地经营项目

该设施农用地用于经营(种植、养殖、水产、产业)类(请在以上几种经营范围内画挑选取),具体经营项目为________(例如:养猪、养羊、大棚种植韭菜 请详细写明项目名称)

三、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__________平方米,农用地_________平方米,未利用地__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的面积和范围。

四、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五、用地用途的约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包括:

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用地______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_____平方米,配套设施用地____平方米。

(二)设施建设应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一般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用地建设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畜禽废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场所用地;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场所,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六、乙方使用该宗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应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合同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自然自然资源局一份,农业农村局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单位)在       村         (小地名),占用        地         平方米,用于            (项目)建造农用设施用房,现向有关单位申请,并保证不违反规定使用设施农用地。特作承诺如下:

一、不破坏耕作层,在保护好耕作层前提下建造农业设施用房;

二、坚持按规定建造,不得建造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结构,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决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按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不超占、不移位;

五、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时,自愿无偿拆除建筑物;

六、使用期满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将无条件拆除,并做好土地复垦;

七、如有国家政策变化,愿意服从安排,配合国家政策落实,不提不合理要求;

八、自愿接受自然资源国土局、农业农村局经常性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按规定处罚;改变用途的,自行拆除。

村委会(村集体)负责人: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