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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建议》 第1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9-14 16:07 来源: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

    黄茂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建议》已收悉,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梳理相关工作情况,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办意见,现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噪声分类及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共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关于8890生态环境类诉求责任办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已明确相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一是工业噪声监管管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二是建筑施工噪声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三是交通运输噪声。其中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警报器等机动车产生的噪声污染诉求由公安部门负责;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未建设声屏障等措施而产生噪声污染诉求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四是社会生活噪声。其中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诉求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诉求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噪声污染防治公开举报方式情况

    当前,按照国家、省、市安排部署,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诉求投诉电话都集中调整为12345民生热线。12345民生服务平台为市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全年全天候受理生态环境保护类诉求(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如涉紧急类诉求可协调责任部门应急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情况

    噪声检测工作是生态环境检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采取规范的采样、分析等工作流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工作中,便携式噪声检测设备检测数据只能作为辅助技术手段。当前,处理噪声扰民诉求主要以消除和降低噪声源为主。如涉及检测,由责任部门委托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检测,此项经费区政府已给予经费保障。

    四、普法宣传教育情况

    年初以来,各相关部门多次开展《噪声法》宣贯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在永乐公园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设立咨询台,为群众解答相关知识,向市民宣讲环境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手册。同时,对铁西经开区管委会相关企业开展普法培训,积极宣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商业噪声扰民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相关商场、商铺、街面,采取一告知、二规范、三处罚的执法方式,加大对商业高音喇叭噪声扰民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公安部门针对犬吠扰民投诉类案件,在人流密集等重点区域内多次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派发宣传单。通过电台、公众号、直播、面授等多形式平台宣传《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人为活动社会生活噪声诉求办理情况

    区公安部门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对故意产生社会生活噪音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处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类案件多以调解为主,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行为,但是报案人对公安机关认定有异议的,需要委托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后进行合理处置。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建议,还请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将认真履行工作责任,会同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充分发挥“12345”平台热线等公众监督作用,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