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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时间:2023-10-13 10:31 来源: 作者: 点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审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有关情况。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

       (5)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6)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