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两个责任”,提高食物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近日,我省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17条内容,重点规定了五方面要求,分别是明确考核对象和实施部门,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实施;明确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减分项6个方面;明确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级自评、部门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7个步骤;明确分值等级,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即时性工作不超过15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明确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视情况予以通报表扬、组织约谈等,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