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鞍西政办发〔2023〕13号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铁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现将《鞍山市铁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铁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版)

 

2023年10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一般事故(Ⅳ级) 

2.2 较大事故(Ⅲ级)

2.3 重大事故(Ⅱ级)

2.4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架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

3.3 专家组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风险监测

4.3 预防措施

4.4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4.4.1 预警分级

4.4.2 预警发布

4.5 预警变更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应急处置

5.3 响应行动

5.3.1 Ⅲ级响应

5.3.2 Ⅱ级响应

5.3.3 Ⅰ级响应

5.4 安全防护

5.5 响应终止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理赔

6.4 总结评估

6.5 调查分析

7 应急保障

7.1 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社会动员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制定与实施

 


鞍山市铁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鞍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鞍山市铁西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特种设备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还应遵循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规定。

2.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1一般事故(Ⅳ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2较大事故(Ⅲ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3 重大事故(Ⅱ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架构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国家、省、市部署应急处置需要,配合国家、省、市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市场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监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局、公安铁西分局、生态环境铁西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市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局局长担任。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区应急指挥中心

一是指令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二是确定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三是宣布应急预案响应的终止等事项。

(2)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制定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对外联络、对内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紧急救援的实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及交通、通讯、施救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起草上报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应急指挥工作组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可设以下工作组:

事故抢险组: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消防队伍、专职救援队伍、市场监管、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技术指导组: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环保、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卫健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物资保障组: 由指挥中心指定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财政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调配及其它保障工作。

善后处理组: 由指挥中心指定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应急部门、民政部门、总工会、相关保险机构、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安抚及善后事宜。

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当地街道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监委、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并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牵头,对事故产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等级的监测方案;尽快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3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区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定期或适时通报全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

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2 风险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及时报送风险情况,为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提供基础信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要发挥技术保障作用,为风险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分析研究,确定隐患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的风险点,加强特种设备巡查跟踪,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予以研判,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

4.3 预防措施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兼职机构或者设专、兼职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一是强化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二是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三是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四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3)明确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督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检测、使用单位推进完善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要加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责任的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

4.4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4.4.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4.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III级预警信息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II级以上预警信息应报请省局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做出报告并经批准后,向全省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4.5 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412-220631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白天值班电话:0412-2211811,晚间值班电话:0412-2206004

5.2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上级请求增加救援力量。现场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伤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等。

5.3 响应行动

5.3.1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事故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2)派出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应急物资、检验检测技术等支持;

(4)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事故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2)了解事故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派出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请求市局进行协调。

5.3.3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2)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基本情况,研究分析事态;派出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区,按照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上级要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舆情监测。

5.4 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科学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5.5 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3 保险理赔

受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应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

6.5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7.应急保障

7.1 装备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7.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7.3 技术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研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 社会动员

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8.2 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预案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9.2  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应急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9.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市铁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鞍西政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