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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铁西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试行)
    时间:2023-11-09 13:42 来源: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




     

    各单位:

    为了规范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进一步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发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制定了《铁西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西区农业农村局

     


    铁西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辽宁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第四条 拟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以下要求的,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下列材料,可以申报区级示范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的合作社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且连续运行2年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独立的银行账号,各项制度健全,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等内部规章制度)

    4.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5人(1人代表一户,下同),畜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5人,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5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30户以上,或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5.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2年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记录须明确时间、地点、会议内容、重大事项研究通过后的成员签名)

    6.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

    8.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9.书面承诺告知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10.通过第三方审计的合作社优先参评。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将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申报信息及区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在该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街道办事处正式文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定后的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确定为区级示范社。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街道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程序规范性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西区农业农村局

            202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