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铁西资讯 > 通知公告
    立山区和佳水洗店(2022)“1·24”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时间:2024-03-28 07:34 来源:铁西区应急局 作者: 点击:

     

    2022年1月24日14时40分左右,立山区和佳水洗店一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承压蒸汽锅炉,0.3t/h)发生爆炸,将在同一锅炉房内检修另一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承压蒸汽锅炉,0.3t/h)的3名检修人员炸伤,其中检修人员韩*(男,45岁,鞍山市铁西区新城办事处南地号村人)当即死亡,另两名检修人员经医院救治,现已痊愈出院,造成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2022年3月28日铁西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立山区和佳水洗店“1·24”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印发了《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山区和佳水洗店“1·24”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鞍西政发〔2022〕4号),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会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组成(2022)“1·24”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立山区和佳水洗店“1·24”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3月12日,区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区市场局、区总工会、铁西经开区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了评估组。评估组制订了《立山区和佳水洗店(2022)“1· 24”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并于3月12日开始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 胡家全  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主任

    组员: 宫广吉  区应急管理局

     霍玉坤  市公安局铁西分局

     邵明绥  区市场局

     苗泽瑞  区总工会

     陈  明  铁西经开区

     李元山  鞍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调阅了立山区和佳水洗店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资料;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资料;

    4.专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立山区和佳水洗店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资料进行了核查;

    5.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情况

    区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成卷;按规定向区司法局进行了备案。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李*伟,经营者,投资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锅炉筒体(大皮)进行大面积的擅自挖补形成了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致使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承压蒸汽锅炉,0.3t/h)的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设置的种类、数量、校验及整定调试状态,水(介)质处理等未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配置、校验、维护保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调查报告》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4月10日,区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李*伟在“1· 24”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中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区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按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区应急局于2022年4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鞍西)应急罚〔2022〕事故-1号),对李*伟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21日,李*伟足额缴纳了罚款。

    2022年4月25日,经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022年3月24日,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致函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鞍西检建[2022]3号),建议将本案移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审查。

    2022年3月28日,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行文《案件移送书》((鞍西)应急移[2022]02号)将本案移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审查。

    2022年4月2日,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鞍公西(刑)立字[2022]182号))。

    2022年11月24日,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行文《不起诉决定书》(鞍西检刑不诉[2022]83号),决定对李*伟不起诉。

    2022年11月24日,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行文《检察意见书》(鞍西检意[2022]5号),建议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立山区和佳水洗店。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锅炉筒体(大皮)进行大面积的擅自挖补,留下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二十八、四十一、四十四条之规定。《调查报告》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合格后准予开业。

    2023年9月6日,立山区和佳水洗店经营者李*伟书面向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汇报,立山区和佳水洗店已经停止生产,锅炉已经当废品卖给了废品收购站。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建议:

    (一)建议立山区和佳水洗店将进行挖补的生物质蒸汽

    发生器(承压蒸汽锅炉,0.3t/h)全部报废处理,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二)建议立山区和佳水洗店对现有的,在使用期限内

    的,未进行挖补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承压蒸汽锅炉,0.3t/h)的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设置的种类、数量、校验及整定调试状态,水(介)质处理等完善、调整到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状态,再投入运行使用,防止爆炸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建议立山区和佳水洗店对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承压蒸汽锅炉,0.3t/h)的操作人员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的规定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确保万无一失。

    (四)建议立山区和佳水洗店,把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立山区和佳水洗店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过全面评估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成卷到位,备案到位。

    2、对事故责任者责任追究到位。

    3、对事故责任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锅炉已当废品,卖给废品收购站。


     

    铁西区(2022)“1·24”爆炸事故评估组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