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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鞍山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时间:2024-04-08 12:42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点击:

    4月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确定,从2024年5月1日起,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2元调整为19元。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田也鸣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我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明确,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