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鞍西政办发〔2024〕2号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区托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通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及部门职责

(一)范围: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的机构。

(二)部门职责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区发改、区财政、区教育、住建等部门对国家普惠托育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管班备案及管理,负责幼儿园托管班人才培养和队伍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增收0-6岁、2-6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公安铁西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安保人员,建立监控报警体系,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的托育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打击,负责开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婴幼儿照护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和民办非盈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普惠项目资金;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对民营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相关政策补贴,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二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住建局:负责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负责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新建居住小区按规范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区应急局:负责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突出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开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婴幼儿照护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意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监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情况和价格水平;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管。

区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申请审批和登记,并合理配置事业性质托育机构的人员编制。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卫生应急和日常监督执法等工作。

区妇幼保健中心:负责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和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婴幼儿的健康管理,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管理情况。

二、设立登记及备案管理

(一)托育机构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公益性托育机构的,向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和注销信息通过书面方式推到区卫健局。

(二)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到区卫健局备案,区卫健局负责指导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申报备案。资料齐全的,区卫健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督促其完善相关资料。备案成功的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区卫健局在完成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看申请机构的场地、设施、安全及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设置规定督促机构整改完善。

三、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

(一)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在开展托育服务时,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正规保安人员在岗。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协助托育机构开展好安全教育,协助并指导托育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托育机构的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关于消防、防洪、电气安全等相关要求,须由相关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消防安全合格证或证明。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区消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要加强巡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

(一)对婴幼儿提供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持有由区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托育机构食堂的,应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区市场监管局要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托育机构应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托育机构须符合室内环境检测要求,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结果报告。区卫健局要将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和室内环境监测纳入日常指导和监管范围,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五、人员资质及培训管理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卫生健康、保育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单位、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区卫健局应对托育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进行查验,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六、加大托育机构服务供给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和自然资源二分局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在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居民集聚区加大建设力度,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新建一批托育服务机构。充分盘活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化机构联合运营,通过各项优惠政策扩大普惠型托育机构供给,不断满足广大居民的托育服务需求。

七、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区卫健局要牵头将托育机构的监管纳入常规监督执法范围,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联同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巡查。

八、工作要求

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教局、自然资源二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调度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促进铁西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