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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议》 第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06-10 10:34 来源: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

    杨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铁西区物业工作的关爱和支持,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铁西区住建局班子成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仔细研读商议。

    1、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发的组织,住建局无权免除业主委员的身份,应召开业主大会。

    根据《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物业服务事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使用和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九)制定公共绿地管护办法;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的事项,须有法定人数参与表决方为有效。

    2、建议2.3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身份,是不允许指定的业主委员的选择,换届备案及其日常工作都由街道社区纳入基层治理工作

    根据《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配备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指导、协调合监督业主大会的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备案及其日常工作;

    (二)组织成立或者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管理资料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建立辖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事宜,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市民热线投诉和信访工作;

    (七) 协调、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应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按照《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上述条例,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应有街道办事处代行落实。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