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拟对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沿线征收区域内商业网点实施征收。为了合法有序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项目名称
千山西路沿线征收区域内商业网点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任务
征收范围:八家子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东至火炬巷、南至启明街、西至八家子街、北至千山西路(其中启明街7栋不拆扒)。
三、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鞍山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工作职责分工
1、鞍山市铁西区政府授权鞍山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征收人权利和义务,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简称甲方)。
2、鞍山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千山西路沿线征收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谈迁工作;八家子街道办事处、信访局、残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万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铁西分局八家子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区住建局实施征收工作。
五、征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三)(五)(六)项等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现房安置。
货币化补偿安置
1、房屋货币化补偿:
商业网点货币化补偿标准以评估公司实际评估为准。补偿款按照商业网点不动产登记面积乘以市场评估单价计算。
2、商业网点装修补偿
商业网点装修补偿按照评估公司现场实际对房屋内部装修程度进行评估后补偿。
搬家费
搬家费以现场实际搬迁所需费用(1000元-5000元)给付。
付款方式
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支付补偿款,补偿款到账后15日内腾空房屋,交由政府负责拆除,逾期未搬家的,视为放弃室内物资处置权,由征收部门清理处置。
产权调换安置
安置方式
安置地点为启明街以北三道街、六道街两侧,以及九道街东侧的政府新建商业网点。安置标准不低于原面积回迁安置,超出原面积部分根据不同情况按建设成本价、市场价收取扩面积价差,回迁期限为36个月。
安置网点房屋结构
安置网点为部分一层、部分一二层独立商业网点,网点外墙为钢挂大理石、断桥铝门窗、大理石台阶、尖屋顶。
3、选房方式
按照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先后顺序在固定房屋结构区域选房。
4、装修补偿
商业网点装修补偿按照评估公司现场实际对房屋内部装修程度进行评估后补偿。
5、安置过渡期间经营损失
安置过渡期间经营损失按照评估公司对该区域商业网点实际租赁年收益价格为补偿标准给付,该款项每年发放一次,补偿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规定统一发放回迁网点钥匙之日止,逾期未领取钥匙,经营损失不再发生。若超出协议约定期限回迁,按协议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的10%赔付违约金。
6、搬家费
搬家费以现场实际搬迁所需费用1000-5000元给付。
支付方式
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支付装修补偿、搬家费,装修补偿、搬家费到账后15日内腾空房屋,交由政府负责拆除,逾期未搬家的,视为放弃室内物资处置权,由政府部门清理处置。回迁安置时,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一层每平方米7000元、二层每平方米5500元收取费用。
(2)用装修补偿、经营损失、搬家费置换实物安置,选房时抵顶同等价值购房款,抵顶部分购房款房屋单价按照新网点建设成本价4500元每平收取。
8、回迁商业网点交付标准
商业网点内部配套设施齐全(包含上下水、供暖、供电、消防),具备交付条件,统一发放钥匙。回迁安置后,由住建局负责开具安置手续并给居民办理回迁网点产权证,发生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
(三)现房安置
1、选择区内回迁房源安置的,安置面积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所选择网点的市场评估价格收取代建费。
七、征收补偿政策及补偿依据
1、确定土地、房屋补偿面积及使用功能的依据。
主要依据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属人、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的为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使用功能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功能有冲突时,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功能为准。企业自管房屋参照原登记证明,面积以房屋评估实测面积为准。同时,考虑历史形成原因,对企业、个人自建房屋以评估实测面积考核。
2、对征收对象的补偿依据。
选择评估机构,按照协商一致、通过多数投票或随机方式原则选择,区住建局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后,签订《xxx评估委托合同》。对被征收区域内各类土地、地上建筑物、构建物、附属物及搬迁费进行评估。
3、其他事项的补偿依据。
参照鞍山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现行政策法规执行。
八、限时奖励政策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居民可以享受奖励政策,即按照网点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标准乘以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产权调换按产权面积可给予上浮原面积15%的实物奖励),于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签订协议的按照网点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标准乘以建筑面积给予资金奖励(产权调换按产权面积可给予上浮原面积10%的实物奖励)。超出上述期限的无任何奖励。
九、签订补偿协议的争议处理
1、签订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强制执行。
2、在征收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住建局报请铁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