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廉租房、公租房维修归属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2]7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鞍保居办发[2013]4号)等相关规定,《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鞍山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中第五条房屋修缮的条款:
甲方鞍山万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2、房屋设施设备、电梯、公共用电线路、公共排水管道。
乙方承租人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具体包括:
1、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坐便等设施;
2、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设施;
3、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自来水、供暖、燃气等专业配套设施不在我公司管辖范围。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