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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医疗保障“升级”!医保新规明年1月1日落地
    时间:2024-12-23 07:47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点击:

    19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下发《关于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一系列新规落地,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保障将更加完善。新规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作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我市将大力推进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全覆盖。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出;新业态劳动者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

    同时,此次发布的新规,提高了门诊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下同)纳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按规定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结算类别,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超出部分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超出部分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完善生育、计划生育住院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执行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全面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结合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我市调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将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按单病种和限额结算调整为按病组(DRG)付费结算。由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入本市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加强新生儿医疗保障。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有参保地居民医保待遇,其缴费到账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结算报销。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科学制定医保总额,在付费核心要素调整时,合理考虑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中的儿科因素。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症等情况的新生儿病例,可自主申报特例单议,符合条件的给予合理补偿。

    此外,新规还从规范生育保险接续政策、优化生育保障经办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取消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事项办理过程中的额外限制和不必要材料,进一步规范报销要件及办结时限。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大力推进生育相关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好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办”,全面实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深入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方案要求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