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主体 | 承办委托 机构 | 行政检查依据 | 被检查企业类型 | 法定实施行政检查的层级 | 是否开展联合行政检查及联合行政检查的部门 |
1 | 对铁西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 鞍山市铁西区司法局 | 鞍山市铁西区司法局基层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经营主体 | 县区级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