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铁西区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西区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实施方案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鞍政办发〔2025〕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鞍政发〔202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实施主体
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西区财政局负责铁西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二、收费标准及用途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6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首要用于地块红线外应由区政府承担的道路、供水、燃气、排水、路灯及附属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大配套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筑面积(平方米)×116元/平方米。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或国家未来出台的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核定建筑面积计征。
四、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核算、缴纳配套费业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配套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按《配套费缴费通知单》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缴费情况复核后出具《配套费缴费证明单》。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配套计划。
五、补缴、退还、减免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办理补缴配套费手续: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经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增加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因政府原因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经规划部门认定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或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时按照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减少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减免政策的工业类建设,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能够证明符合减免政策的相关材料。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再安排配套计划,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
六、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下达限期缴费通知单(一般不超过30天),无正当理由,多次逾期仍不缴纳的,报送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支出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配套费收缴情况,分批编制配套费支出计划。区财政局依据年度配套费支出计划下达支出预算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支出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印发 |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