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以2017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省、市也相应下发了实施方案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鞍山市铁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实施方案》明确的普查范围和内容。
《实施方案》中对普查工作的时间节点、对象范围及工作的具体内容都给予明确。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鞍山市铁西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内容。
主要是对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三个方面进行普查。
四、什么是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是指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我区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对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抽测、核查,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